南海网7月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据悉,《规定》全文共27条,在遵循仲裁基本制度的原则下,结合海南自贸港仲裁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着重在临时仲裁、名册外仲裁员选择等内容进行了变通和创新。

海南省司法厅表示,《规定》采用“小切口”立法方式,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在坚持仲裁基本制度前提下,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结合海南实际,积极对接国际仲裁通行规则,推动仲裁对外开放,优化仲裁发展环境,着力提高海南自贸港仲裁的公信力、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亮点内容如下:

明确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措施

明确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财政、税收、人才政策、出入境和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并对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化建设、交流合作、业务引导等方面提出促进措施。

提升仲裁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

《规定》主动对接、积极吸纳国际通行规则,推进仲裁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海南自贸港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提升。一是鼓励境内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或者合作设立分支机构、业务机构,开展相关仲裁活动。二是鼓励仲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鼓励仲裁机构聘任的境外仲裁员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三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与境内外仲裁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推进资源共享合作。同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与当地司法机关、商事仲裁机构深化交流合作。四是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引入“仲裁地”概念,鼓励仲裁协会参考国际通行规则制定临时仲裁规则,支持仲裁机构探索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体系。

开展临时仲裁活动

以是否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来组织或辅助仲裁的进行为标准,可以将仲裁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仲裁方式,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可。相比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具有更加灵活、费用更低、程序更加便利等优点,尤其在国际海事等领域,更是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规定》对接国际仲裁通行规则,对临时仲裁作出创新规定:一是明确临时仲裁特定范围,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二是对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员选定及收费作出规范,对仲裁机构的选定作出创新规定,解决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开展临时仲裁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同时也丰富了商事争议解决工具箱。

允许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

《规定》借鉴境内外先进做法,对仲裁员选择范围予以拓展,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扩大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权,也有利于吸引境内外优秀的仲裁员参与仲裁,提升海南仲裁竞争力。同时,为做好风险防控,明确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的,应当披露该仲裁员的基本信息并经仲裁机构确认。

充分发挥仲裁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规定》赋予仲裁行业协会在临时仲裁中履行协助选择临时仲裁员、制定临时仲裁示范规则、提供协助服务等职能,通过规范管理和服务,确保法规的创新成果落地见效。明确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加强司法监督与保障

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监督和支持。《规定》对此予以明确,一是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依法审查裁定和执行保全措施,根据申请对仲裁案件的调查取证给予协助。二是规定临时仲裁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撤销、执行等司法审查案件由海南自贸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打造友好型司法支持仲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