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布了由上海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相比,申报范围、申报的基本要求、学历与资历条件等没有变化,变化的是专业能力要求。

专业能力要求方面,分以下5种情形:

01

作为科技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

分两种情形:一是实施技术转移项目的,其条件是“实施技术转移项目3项及以上,成功将技术成果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形成较好的经济收益,累计到账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须同时满足“技术转移项目3项及以上”和“累计到账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两个定量指标和“成功”与“较好的经济效益”两个定性指标。

二是实施成果转化项目的,其条件是“成功将科技成果项目(产品)实施产业化,并完全符合预期目标,累计实现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即不在于项目多少,在于累计实现销售额。

这一要求,与2021年的条件是一样的,没有变化。

02

作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人员

也分两种情形:一是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须满足“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概念验证、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流程服务、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落实并完成技术转移项目5项及以上,累计到账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这一指标与2021年相比,从累计实际到账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调低到不低于1500万元。此处的技术转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这对于理工科院校是很容易达到的,但对于地方高校、职业院校、地方研发机构,由于可以转移转化的项目数量很有限,为此降低了指标要求。

二是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形成股权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这是新增的情形,将技术作价入股从技术转移项目中独立出来。从过往的数据看,技术作价投资金额一般比较高,其平均金额是转让、许可的平均金额的十几倍,接近2000万元。即做成一个作价投资项目且金额较高的,就达标了。不过,近年来,作价投资项目相对较少,要求也较高,单独列出来有意义。如果技术作价投资金额不大,且难以单独列出来,是否可以并入第一种情形的技术转移项目?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合并计算。

03

作为技术转移、科技服务机构人员

为高校院校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或为企业获得科技成果而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应该收取佣金,这也分两种情形:一是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较大贡献的,累计收取的技术转移服务费不低于300万元;二是为技术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的,须满足“提供三年内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居间费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第一种情形与2021年标准相比,删除了“累计到账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这一定量要求,且对项目数量也不作要求。看似简单明了,实则间接地提高了业绩标准,因为达到“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 要比“累计收取的技术转移服务费不低于300万元”容易得多。

上述第一种情形所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是指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而第二种情形则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更广,因而要求收到的居间服务费提高到“不低于500万元”。

上述两种情形,均比2021年的要求更高,即意味着提高了申请难度。但这样修改,规避了一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搭便车”行为,即为一些高校院所或企业免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但这与技术转移、科技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不相符。这也说明,这样的修改或调整是合理的,可更好地激励技术转移、科技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服务能力。这样修改与职称晋升的导向是相符的。

04

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专职服务人员

孵化服务有多种情形,2024年评审通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为在孵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服务,促进科技企业快速成长,须满足“累计孵化毕业企业15家或培育服务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且作为主导服务在孵企业与外部资源成功对接,形成对接服务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二是提供成果转化概念验证服务的,须满足“概念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三是作为主导服务在孵企业完成天使轮融资,须满足“融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这是新增的情形,科技创业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一种重要途径,概念验证是新兴的孵化服务方式,比照技术转移服务,要求孵化服务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这意味着,孵化器、概念验证中心须提供有偿的孵化服务,须有别于传统的仅提供物业、对接资源等不收取费用的一般性孵化服务。这激励孵化机构开展有偿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而且对于量大面广的民营孵化载体的专职服务人员,开辟了一条职称晋升通道。

05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人员

金融服务人员为科技型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做出贡献的,也可以申评高级经济师。这也是2024年通知新增加的,为金融服务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员提供职称晋升通道,并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人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近三年直接参与3项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或者A轮投资;或直接参与科技型企业天使轮或者A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条件是近3年直接参与3项科技型企业融资,或融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两者选一。

二是证券公司人员,须满足“近三年直接参与完成1家及以上科创板企业保荐上市;或1单及以上科创板上市企业并购”,即近三年直接参与完成1家以上保荐上市。这一条件是“直接参与”,对于有机会直接参与者而言,问题不大。而能不能“直接参与”则取决于单位给不给这个机会。

三是银行机构人员,须满足“近三年主要参与为10家及以上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累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这一标准谈不上高或低,原因在于每一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不会太高,而且一般与其他贷款方式组合实施,如果银行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操作机制则不难。

四是保险机构人员,须满足“近三年直接参与为科技企业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提供保险保障产品,承保保障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这一标准难点在于保险机构开展了为科技企业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提供保险保障业务。这些年来,上海开展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为保险机构参与人员晋升职称提供了一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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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业绩标准中,有两个基本数值:一是3000万元,另一个是300万元,两者是10倍关系。前者强调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金额,后者则是收取佣金或服务费金额,即按10%折算。对于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人员,考虑到地方院校、地方科研机构存量成果有限,标准下降到 “不低于1500万元”。对于保险服务人员,标准再下调到“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五技”合同的居间服务和股权投资,均调高到“不低于500万元”。这是充分考虑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相关服务之间通用性又各自有自身不同特点而进行的制度设计,既兼顾制度间的可比性,又考虑制度本身的特殊性。

上述评审标准中,要达到规定的条件,仅靠个人努力不够,得依靠单位这棵大树。单位深入开展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相关服务,在这一前提下,个人经过主观努力,达到上述要求并不难。如果单位基础条件不行,或没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相关服务,则个人再怎么努力,也难以达到上述要求。当然,上述标准是希望单位和个人双向奔赴,共同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相关服务这一篇大文章,让个人的努力获得职称晋升的激励与回报。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次修订,一是扩大了适用面,将科技创业孵化、金融服务纳入评审范围;二是调整原来的评审标准,有的调“高”,有的调“低”,但均与其定位吻合。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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