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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被层层转包,辛苦劳动几个月,却要面对多方推诿、无人支付工资的窘境,谁该为农民工的工资负责呢?请看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李甲接到王乙的通知,某小区有墙面批白工程,李甲便带领农民工十余人,开始了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辛勤劳动,工程终于交付。随后,李甲与王乙进行了对账,双方出具《工程、劳务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申请表上载明剩余尾款17余万元未支付。之后李甲多次向王乙催要劳务费,并且得知该工程本来由A公司承建,A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王乙,王乙又找到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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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见剩余的劳务费催要无果,无奈将A公司、B公司及王乙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B公司及王乙支付劳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王乙,王乙又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李甲,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但原告李甲已带领人员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合同虽然无效,并不影响李甲获取劳务费。王乙应依据双方的约定,向李甲支付劳务费。同时,B公司让王乙以其单位员工名义,作为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对外承揽工程,B公司应对王乙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即A公司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乙支付原告李甲劳务费,被告A公司、B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提醒

建筑市场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屡有发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然而,合同无效不等于可以拒付农民工工资。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劳务报酬,总承包方也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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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兄弟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来 源:安阳市北关区法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