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向他人借款后离婚了,双方约定由一方还款,但之后两人还是都成为了被告

离了婚就能把债务“离掉”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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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刘(别名)与小玲(别名)在2010年于淮阳区民政局正式结为夫妻,并在之后的日子里迎来了他们的子女。然而,时间流转到2023年,两人的关系出现了裂痕,由于情感上的不和,他们决定通过淮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离婚协议。在这次协议中,他们就孩子的抚养权、共同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并明确约定小玲来承担对某银行的10万元债务。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到了2024年5月,某银行选择将小刘和小玲一同告上了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负责偿还那笔债务。面对银行的诉讼,小刘坚称,根据他们的离婚协议,应由小玲来承担这笔债务的还款责任。而小玲则反驳说,实际使用这笔贷款的是小刘,因此还款的责任应当落在小刘的身上。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某银行与小刘、小玲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充分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且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各方需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对于小玲提出的应由小刘承担还款责任的论点,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内容,即“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确认等共同意愿所形成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小刘和小玲都已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这被视作是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意愿的体现,因此法院未采纳小玲的论点。

针对小刘依据(2023)豫1603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提出的应由小玲偿还贷款的观点,法院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便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已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债权人仍保有向双方追讨共同债务的权利。若一方清偿了共同债务,其有权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向另一方追讨相应债务。”基于此,法院认为小刘和小玲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仅对他们两人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即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小刘不能以与小玲的离婚协议为由对抗债权人某银行,因此法院未接受小刘的论点。

鉴于小刘和小玲未按合同规定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某银行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夫妻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向他人借贷,但之后其中一方会以不了解借款细节或是双方已经离婚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实际上,只要能证明签字和指印是真实的,并且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那么相关方就必须承担起还款的责任。这种情况并非罕见,凸显了在处理共同债务问题时,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