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与商事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员)签约、颁证仪式暨新闻通气会,会上,宣读该院关于聘任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的通知,进行了与商事调解组织签约仪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聘任仪式,并介绍眉山法院多元解纷“眉山实践”工作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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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商事调解典型案例中,有一例为医药购销合作买卖合同纠纷,引人关注。

2020年2月25日,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与仁寿某医院建立购销合作关系,双方通过案外第三人约定买卖合作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仁寿某医院欠付货款金额已远超合同约定账期限额(200万元整),又因合作所涉及的案外第三人以及医院、医药公司负责购销事务的领导均已更换等原因,双方就剩余货款支付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截至2023年12月27日,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已暂停向仁寿某医院供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遂将仁寿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按药材市场价支付剩余货款417万余元。

仁寿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由诉调中心对案件进行初步甄别,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和顺民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但难点在于双方未完善书面合同;双方无结算清单,合作都是通过案外第三人完成,故在协商调解方案时,需要重新核对购销合作期间所有的送货单据,工作量大;原告为上市企业,被告为当地知名企业,若原告在诉讼中做保全,则会对被告企业的正常运营有较大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上盖章,故在核算待付金额时就是否按合作时的口头约定折扣进行计算产生分歧;在调解员组织下,双方逐一核算送货单金额,确定给付金额后,以事实为依据劝说双方求同存异,提出保障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调解方案。经多次与双方负责人协商付款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仁寿某医院于2024年3月31日前按调解协商折扣向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万元。

签订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向仁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判人员审查后,随即作出司法确认裁定。至此,该起医药购销合作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方秦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潘莉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