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重点专项行动】自己没有吸食电子烟,不阻止他人吸食,当然也刑!
“整个人都是昏的”
“身体会不受控制的抖动,
话也说不清楚,
走路东倒西歪”
以上是曾吸食过依托咪酯电子烟的娄某某的自诉
这次
他 虽然没有吸食
但却在自己车上容留他人吸食
也领刑了
2023年11月4日,被告人娄某某闲来无事,邀约两位朋友一起玩耍,两人均是未成年人,驾驶轿车行驶至正安县桐都大道贵阳银行附近后,一朋友拿出依托咪酯电子烟开始吸食。娄某某看见朋友吸食电子烟,内心蠢蠢欲动,便请求朋友也让他吸一口,但因他要开车就被朋友拒绝了。对于朋友的吸食行为,娄某某不阻止,表示默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娄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答疑解惑
问:什么是容留?
答:容留,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问:什么场所算是容留?
答: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管理的场所。本案中,娄某某驾驶的轿车也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法官提醒
依托咪酯电子烟也被称为“上头电子烟”,其伪装性极强,加之毒贩手段层出不穷,吸食之后轻则颤抖、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重则产生幻觉、脾气暴躁等影响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的精神障碍,对脑部神经产生不可逆的损害,同时也易产生呼吸暂停、支气管痉挛等问题。
广大群众一定要时刻提高警惕,特别是青少年和学生,要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秉持积极健康生活理念,慎重交友,珍爱生命。更要积极劝导身边亲友远离电子烟,积极检举滥用、销售、吸食依托咪酯等涉毒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供稿:刑庭
审核:朱俊韬
编辑:梁正静
转自:正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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