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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征用土地。

1、征地成片开发的定义和原则。

征地片开发是指县(市、区)政府在土地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内组织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县(市、区)政府通过制定征地片开发计划,确定片开发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事项,依法批准后进行征地审批。

成片开发的土地征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注意保护耕地;

(3)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2、征地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1)当前开发的土地状况

包括土地面积.位置、基础设施条件、符合土地空间规划等。土地空间规划依法批准前,开发土地应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纳入土地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域。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包括拟征地的面积、土地类型、用途,实行征地的必要性。

(3)成片开发的时间安排

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开发时间和征地年度实施计划的安排。

(4)公益性用地占地面积比例

公益性用地占地面积比例不低于成片开发范围内总面积的40%。

(5)征地补偿安置

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

(6)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①批量完成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②近五年平均土地供应率;

③已经批准实施征地成片开发方案;

④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社会公众和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⑤必须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征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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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地成片开发计划的报批程序。

(1)县级组织审批材料

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开发计划,通过审批制度,提交设区的市政府审查,明确设区开发土地和拟征地面积。

11份审批材料清单如下:

①县(市、区)政府请示文件;

②编制成片开发计划的说明;

③方案文本;

④拟征收土地的成片开发土地和权属类清单;

⑤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征地成片开发计划的证明材料;

⑦证明材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⑧年度计划证明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⑩城市总体规划图(镇);

⑪拟征收土地的成片开发土地和边界点坐标成果表。

(2)市级检查

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审查县(市、区)开发计划的审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发布开发计划报批文件和审查报告,并通过审批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3)省级审查和示范

省自然资源部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级专家委员会,展示科学必要的片段开发计划。符合要求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4)审批方案

省政府出具符合要求的批准文件。

(5)信息公开

省自然资源厅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按照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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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片开发5种情况无法批准。

(1)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上一年度增存挂钩处置任务,但未供应和闲置土地的,不予批准;

(3)未能批准近五年县域平均土地供应率65%;

(4)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已经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不能批准;

(5)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不能批准的。

5、可以从网上审批系统进行报批。

实施在线申请、在线审查、在线审批,不需要跑腿。同时,增加了在线技术审查功能,县(市、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将整片开发土地矢量坐标输入审批系统进行技术审查,然后出具正式请示文件和审查文件,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工作坚持四个一,即:全省一个审批系统、一个数据地图、一个技术标准、一套审查规则,更公正、更透明、更方便。

6、用地无需成片开发审批。

对于军事和外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须开展成片开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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