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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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
那么,申请以物抵债有期限限制吗?
如果期间因故中止执行,继续执行还需要重新评估吗?
最高院在《某房地产公司、张某甲等执行监督执行案》中明确:
1.申请执行人可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
2.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无时间限制。
3.执行案件因故中止,中止事由消失,案件应当继续执行,无需重新评估。
最高院认为:
本案哈尔滨中院处置案涉房产采用的是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规定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抵债问题,因此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流拍后抵债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综合上述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可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
因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哈尔滨中院以一拍流拍价格裁定以物抵债是否违法。
2019年9月20日,哈尔滨中院对案涉房产委托评估,评估报告有效期一年。2020年2月11日,哈尔滨中院进行第一次拍卖,即于评估有效期内启动了拍卖程序,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2020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价接受案涉房产抵偿相应债权数额。
2020年2月19日,因某建设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哈尔滨中院中止对案涉房产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至2021年12月28日,黑龙江高院对某建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诉讼请求,执行案件中止事由消失,案件应当继续执行。
2022年1月20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01执恢3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案涉房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抵偿债权191758150.4元,应认定为对案涉房产之前拍卖程序的延续,在没有证据证明评估、拍卖程序违法的情况下,重新启动对案涉房产的评估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黑龙江高院认定哈尔滨中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结束后,裁定以物抵债适当,应予维持。
此外,申诉人提出案涉房产周围配套齐全,小区内设施完善,房屋价格上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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