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是指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施工到一定阶段或工程竣工后,再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

网友咨询:

工程施工中的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余治明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双方对垫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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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治明律师补充: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余治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0余年,以诚信为本,受人所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