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1979年《刑法》未对本罪进行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别增设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对本罪进行了修改,将对耕地的保护扩大到林地等农用地。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农用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非法占用,通常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而擅自占用,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而占用,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专用的土地擅自改作他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 10亩以上的。"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是指:(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根据《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