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紧扣行动主题,聚焦市场监管领域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7月20日,该局现向社会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涉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3年9月,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在巴州区某物流经营部有人装运假冒国窖1573白酒。执法人员遂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正在邮寄国窖1573包装盒、空酒瓶、底座。

经查,当事人为牟取经济利益,在巴中市境内的酒店、饭店、废品回收站等处回收购进五粮液、国窖1573、青花郎、茅台等名酒包装盒、空瓶、瓶盖等包装材料以及在网上购进假冒的防伪标、瓶盖、铆钉等配件材料,制作成套的名酒包装通过物流销售到外地,用于非法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存放上述包装材料的场所检查发现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青花郎等在内的各类名酒包装盒、空酒瓶、瓶盖、防伪码等名酒包材合计35051个,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酒瓶、酒盒及其配件共计货值金额70余万元,获利20余万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5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案例二:巴州区某诊所销售、使用劣药、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3年12月,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31袋医用纱布敷料、101贴医用输液贴已超过失效日期,115支柴胡注射液、1盒替米沙坦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做下架处理,部分药品、医疗器械超过有(失)效期仍然在继续使用。

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州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50桶“三棵树®”(NEW)净味二合一墙面漆和50桶“三棵树®”康家二合一墙面漆。2024年4月17日,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全部是侵犯该公司“三棵树®”专用权的商品。截至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销售了6桶上述批次的“三棵树®”(NEW)净味二合一墙面漆和5桶上述批次的“三棵树®”康家二合一墙面漆,共获利110.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三棵树®”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巴州区某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蔬菜案

2024年1月,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巴州区某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蔬菜的案件线索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购进二荆条215斤对外销售,在购进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二荆条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身份信息,未索取进货票据。2023年8月31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巴中市恩阳区某超市在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二荆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章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