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海某是某一建筑公司的安全员,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采用钉钉系统进行员工的日常考勤和请假审批。

2023年8月25日下午,海某因孩子即将开学需回老家处理相关事宜,通过钉钉系统向公司提交了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9日。申请提交后,海某的上级项目经理钱经理和公司副总孙经理均在当天下午审批同意,但公司总经理周总一直未予审批。基于前两级审批的通过,海某于8月26日返回老家。然而,8月28日上午,该建筑公司人事部门以海某未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擅自离岗为由,通知其已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海某在得知此事后,立即从老家返回公司,并于当天下午5点55分在公司进行了外勤打卡。

海某认为建筑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遂委律新团队进行维权,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维权成功。

庭审过程:

在庭审中,海某一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钉钉请假申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等,证明其请假申请已获上级审批,且公司在未满足连续旷工三天条件的情况下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建筑公司则辩称,海某的请假申请未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即为无效,属于连续三天旷工,辞退海某符合法规规定。

案件难点剖析:

1、管辖地点:本案中,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可以是实际履行地,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减少维权成本,律新团队通过大量举证完成了仲裁阶段中对海某实际履行地的认定,并在第一时间提起一审以锁定管辖法院,成功将外省被告所在地的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本区域法院

2、证据掌握不均:在劳动关系解除案件中,很多关键证据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如工资单、考勤记录、评议方法等,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

胜诉关键点:

1、对不合理解除理由的有力反驳:律新团队就建筑公司提出的海某旷工三天、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等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提出质疑,并提出了有力反驳,最终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2、对解除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明确披露:律新团队主张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公司解除与海某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起诉前也未补正有关程序,建筑公司单方解除与海某劳动合同不符合程序性要求;

3、充分、强关联性的证据支持:律新团队合法合规获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解除过程,以及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等关键环节,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4、经济赔偿金的合理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海某离职前的实际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律新团队为客户海某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实际情况,最大程度上维护与补偿了海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海某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提交了请假申请,并获得了上级项目经理和副总的审批同意,总经理未审批并不构成其擅自离岗的理由。同时,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并未满足连续旷工三天的条件,且其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结语:

律新团队在收到仲裁裁决书时,就考虑到用人单位可能会向外省的单位所在地起诉,以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故提前做了充足准备和预案,成功将案件管辖权留在了本地,合并审理了从外审移送过来的用人单位起诉。这一胜利不仅为海某挽回了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彰显了律新团队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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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中涉及的案件信息已进行脱敏处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