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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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平等是民事实体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在于赋予各债权人平等实现债权的机会,数个债权不论成立的先后,均处于同一地位,受偿机会相同。

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资信状况、合作程度、社会政策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采取的方式等因素导致债权实现的状态并不平等。

例如,某债权人先为强制执行而受清偿时,其他债权人,纵其债权发生在前,亦仅能就剩余财产受偿。

如果被执行人在未清偿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之前,清偿申请执行时间在后的债权或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该清偿行为哪些可以撤销,会涉嫌拒执罪吗?

这种行为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当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够最终得以实现,故在执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仅需确定清偿顺序即可。

可以确定执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一般分配规则,具体包括:

第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明确在无优先债权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之间的清偿分配适用先到先得的“优先主义原则”。

第二,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除了强调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相较于普通金钱债权的优先性之外,还明确了优先债权内部的分配规则。

综上,当执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法院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为:执行费用、优先受偿债权、普通债权(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有选择性的清偿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不清偿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而清偿执行顺序在后的或者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有理由认定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该行为既侵害了司法权威,也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造成了侵害,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解决债权平等受偿问题;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则转入破产程序解决。

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清偿的顺位分别是:执行费用,共益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伤残、抚恤费,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权;罚款、罚金;没收财产。

破产程序中,原首封及轮候查封的债权均会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并按照破产程序中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被执行人自行向个别债权人清偿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原则处理,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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