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没有足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须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将财产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没有随意挥霍,就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未优先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是先偿还了其他债务,是否构成拒执罪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一案,鼓楼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吴某某人民币470万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法院随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一直未履行。

之后,陈某与案外人李某、吴某和刘某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由陈某将其对李某享有的394万元债权,用于抵销其与吴某和刘某间的400万元债务,并向鼓楼法院申请解除已经被查封冻结的李某名下房产和股权。同时,陈某还将其股票资金共计人民币95946元用于个人消费,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遂将陈某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鼓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

如果没有先行偿还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也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仍私自将个人债权用于清偿未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其他债务,并转移其名下大额股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