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后,一些公司可能会与劳动者进行谈话,要求重新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在岗位、薪水和待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希望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让劳动者与该公司在外地的兄弟公司或关联企业签订,但这家从事同一业务的兄弟公司对外还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

那么,这样做意味着什么?

「法律解答」

公司的这种行为,可能是个套路,属于一种瞒天过海暗度陈仓的伎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譬如公司要求劳动者需要自行先提离职方能续签合同,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该等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但劳动者需要对非自己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变动承担举证责任,譬如证明老板是同一人,实际控制是同一个,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否则劳动者仍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而公司并不会说的那么直白,甚至会拿这条规定粉饰太平,尤其是双方存在信任基础的情况下,劳动者就更容易上套。意即,反正法律这么规定的,哪怕劳动仲裁公司也赖不掉。但是证据方面能否搜集全,劳动者容易忽视。

再者,倘若劳动者在离职时事项上进一步被公司忽悠选择自愿离职,那么事后也有可能被法官认定为自愿放弃前一段工作年限的可能性。

综上,倘若劳动者打算与新的用人单位签约,可以要求新老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就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接续工龄、年休假以及各类假期计算方式和各类工资和待遇保障等细节达成一致,这样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才不会中断,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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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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