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文山新平“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4月27日3时54分,文山市境内茶纸线菜篮子智慧农贸市场门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叁拾玖万捌仟叁佰柒拾贰元整(¥398372.00)。

经调查组认定:文山新平“4·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文山新平“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NB6*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

负责人:王*海

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7日

(二)涉事车辆情况

1.车牌号码:云H5*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

所有人: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

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8C7

住 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

使用性质:货运

注册日期:2022-09-20

发证日期:2023-05-23

检验有效期:2024年09月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AG4DY36N8006061

发动机号:82332835

驾驶室核定载人数:2人

车辆外廓尺寸:长6990mm.宽2524mm.高3960mm

整备质量:9580KG

准牵引总质量:39290KG

保险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235326000014*(有效期至2024年09月19日13时0分)、PDAA20235326000010*(有效期至2024年09月19日23时59分)。

号牌号码:鲁H*挂

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所有人:*国际货运代理(梁山)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

品牌型号:中顺广信牌HGX9400TJZ30;

使用性质:货运

整备质量:4700kg

核定载质量:35300kg

检验记录: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8月31日

事故发生时,云H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组成半挂汽车列车。

2.号牌号码:云HS*(以下简称为乙车)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所有人:李*娥

住 址:云南省文山市新平坝社区*

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46EA6

使用性质:非营运

核定载人数:7人

检验记录: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

保险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承保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分别为124660507202302*、124660528202301*。

(三)涉及人员情况

1.王*海: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01月18日,系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负责人。

2.金*佳:男,回族,生于1985年04月21日,系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安全负责人。

3.田*:男,土家族,出生于1985年06月28日,系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安全员。

4.梁*彪:男,汉族,生于1990年06月08日,系云H5*车辆驾驶员,持有驾驶证证号:53262519900703*,档案编号:53260053*,准驾车型:“A2”类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3262519900703*;考核周期: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刘*仙:女,汉族,生于1951年05月06日。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6.李*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07月29日,其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尚未进行伤情鉴定)。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机构设置

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负责人(组长):金*佳;安全员(副组长):田*;组员:黄*、马*、马*卓、莫*、罗*慧、盘*微。

(二)事故发生单位制度建立情况

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例会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与文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公司普货车辆第三方监控托管及远程安全培训教育服务合同书》,与驾驶员签订有《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责任书》,但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抓工作落实,麻栗坡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对公司运输车辆云H5*(2023年度违法超限运输4次)、云H3*(2023年度违法超限运输3次)、云H3*(2023年度违法超限运输8次)、云H3*(2023年度违法超限运输3次)作出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司未对被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全程追踪,未及时发现云H5*车辆非法运输经营行为,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6日17时左右,梁*彪驾驶云H5*车辆到马关县都龙镇金竹坪装铁矿石料,装好货后将车开到马关县坡脚马房村委会*自己的家中休息,2024年4月27日2时左右驾车从家中出发,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于3时54分57秒沿文山市境内茶纸线到达菜篮子智慧农贸市场侧门前路段撞到行人刘*仙及路边停放的车辆云HS*,造成行人刘*仙当场被云H5*车辆右前部碰撞倒地后被车辆右侧第二轴车轮碾压,同时云H5*左前部碰撞由李*娥驾驶停放于道路西侧硬路肩内的云HS*车左前部(车头南尾北顺向停放于道路西侧硬路肩内,李*丽乘坐于云HS*车辆副驾驶位,驾驶人李*娥已离开车辆),造成刘*仙当场死亡,李*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文山市境内茶纸线菜篮子智慧农贸批发市场门前路段;地形为丘陵;道路类型为二级公路;道路为南北走向,路面结构为沥青;路表情况为干燥;路面状况为路面完好;照明条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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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叁拾玖万捌仟叁佰柒拾贰元整(¥398372.00)。含死者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车辆维修费用。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27日3时54分发生事故,3时55分梁*彪拨打110报警电话,紧接着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及保险公司电话。7时左右梁*彪通过电话向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金*佳报告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时05分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治,医务人员确认伤者已无生命体征后撤离事故现场,4时20分交警及119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及勘验工作,5时20分殡仪馆车辆到达现场将死者遗体抬上车运往文山市殡仪馆,交警随即解除警戒恢复通车,梁*彪随警车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已先行垫付丧葬费人民币:陆万壹仟伍佰捌拾伍元整(¥61585.00),2024年5月3日死者遗体火化后进行安葬。截止调查结束,后续赔偿事宜正在处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交通警察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立刻赶往事故现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成功处置了这起事故。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疏导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梁*彪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3262112024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云H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二、三桥制动继动阀管路接头处漏气,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准牵引总质量:39290kg,实际牵引总质量:75650kg),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行经设有“注意行人警告标志”路段时未引起注意、未谨慎驾驶、未减速慢行、未注意行人), 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公司未对被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全程追踪,未及时发现云H5*车辆非法运输经营行为,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海: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失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王*海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2.金*佳: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金*佳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3.田*: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表现为:未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建议由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4.梁*彪:云H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在明知自己多次违法超载,驾驶证未年检审验,车辆已被麻栗坡县交通运输部门吊销“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未主动向公司报备,并擅自联系货物,车辆明显超载(核定准载质量为39290KG,运载总质量为73000KG)的情况下仍违法从事货物运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因素,梁*彪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5.刘*仙(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过街设施、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刘*仙责任。

6.李*丽(伤者):无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文山市*经贸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严不实,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公司车辆及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不实。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