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第49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可是在(2024)津01民终8967号案中,对于上诉人张复生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兴当庭对审判长刘宝莉提出回避申请时,刘宝莉明知与其有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他关系,但不仅不依法自行退出,而且还当庭越权宣布驳回对其的回避申请。上诉人认为审判长刘宝莉不仅以前与其有矛盾,而且在本案中也已严重超出审限程序违法,如果院长真的驳回了其的回避申请,真的支持刘宝莉继续渎职,那么上诉人当庭又提出了第一中级法院整体回避申请,没想到刘宝莉无法无天,又当庭越权宣布了驳回决定。

目前,上诉人在等待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其回避申请的盖章批示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批准一中院整体回避的盖章批文,如若没有,刘宝莉不仅枉法越权,而且也公然涉嫌编造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