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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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转让自己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需通知债务人就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那么,哪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转让呢?转让的,受让人也不能变更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也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转让。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具体有哪些属于“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情形呢,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1.主债务人或担保人为事业单位法人且是政府的直属部门、行使的职能为国家机关的职能、运转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则应将事业单位法人认定为国家机关,适用《纪要》的规定。

2.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职责的。比照国家机关确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符合《纪要》的精神。

3.国家机关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不得转让,应当理解为所指的是整笔债权不得转让,并不是指只涉及国家机关的债务不得转让,其余部分仍可转让,否则有违债权的整体性。

对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受让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得到支持的前提是“依法”受让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未依法取得债权。

故在受让债权时,受让人需注意债权人及其前手是否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情形,若存在则会被法院认定债权转让无效,在后续变更申请执行人时无法得到支持。

3、实务中存在将事业单位认定为国家机关的情况。

最高法院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是政府的直属部门、行使的职能为国家机关的职能、运转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等三方面综合认定,将事业单位法人认定为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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