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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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那么,当事人逾期未交诉讼费,法院能否直接按撤诉处理?

最高院在《程建华与宁波御融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法院不得直接径行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必须先向当事人履行预交通知义务,指定合理缴费期限;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仍未缴纳,且未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或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方可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最高院认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结合司法解释作出精准释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按撤诉处理并非逾期缴费的直接当然后果。诉讼费缴纳制度兼顾司法成本与当事人诉权,直接径行撤诉会不当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救济权利。

法定程序存在层级限制:立案缴费仅为初步提示,法院必须另行出具正式缴费通知,明确缴费金额、期限及逾期后果。该通知是启动撤诉裁定的前置要件,未经通知直接撤诉,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判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违法裁定。

当事人经济困难,在缴费期限内依法提交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法院尚未对司法救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前,不得直接按撤诉处理。该规则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法定诉权,避免程序性驳回实质维权诉求。

周军律师提醒,原告立案后务必紧盯诉讼费缴纳节点,留存立案缴费提示、法院书面缴费通知等凭证。若确因资金困难无法缴费,需在期限内书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并留存送达回执;若遭遇法院未通知直接按撤诉处理,可援引本案判例,以程序违法为由上诉或申请再审,撤销违法裁定、恢复案件审理,守住自身诉讼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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