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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股东依据法定的知情权,有权向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那么股东如果想要查阅公司更大范围的资料并通过章程的形式予以确认,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呢?让我们先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

2012年3月,B公司为上市委托C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C会计师事务所建议B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有关林权证等事项进行独立核查,后B公司撤回上市申报材料。

2012年8月,B公司向股东出具现金自查报告,但A公司对上述报告存有异议,遂于2013年2月向B公司致函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财务问题进行审计

因B公司未予回复,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召开材料、B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

经查,B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应向股东提交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有权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A公司是否有权查阅诉请内的文件?B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之规定是否有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

对于章程中特别规定效力的认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方面要保障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法定途径,即公司章程不得不当限缩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

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过大的影响,即公司章程不得过分扩张股东的知情权,上述两点要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公司的实际组成情况综合考量。

具体到本案当中,A公司关于B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召开材料的请求与公司章程及公司法所规定的知情权范围相符,法院应当支持。

A公司关于B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虽超过公司法列举的股东知情权内容(该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原《公司法》第97条,现《公司法》第110条已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B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只要股东合理行使知情权,一般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章程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效,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