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擅自存放运输危险废物,宿州市埇桥区明福电动车维修部被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宿环罚(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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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宿事速办”服务交工单及宿州市人民南路派出所反映有车辆拉运废旧铅酸电池问题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货车已停放在人民南路派出所门口,运输车辆车牌号为皖L-S7951(蓝牌),车厢内装有废旧铅酸电池,用绿色雨布进行了覆盖,后称重废旧铅酸蓄电池11.092吨(不包含运输车辆)。

经询问,废旧铅酸蓄电池为你维修部在更换电池时产生的,维修部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小河南街路南69号,将在店内更换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用三轮车拉到宿州市五里新村一路的仓库内进行存放,后租用货车将废旧铅酸蓄电池运送至宿州市埇桥区钱营孜后王家进行存放,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办理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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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10项证据证明。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0万元。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