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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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时常会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那么如果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是否还需要支付约定的“管理费”?

司法实践中,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管理费的处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际支出原则

也即,只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才能得到补偿。施工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费用的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最高院在《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伯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也表明:如果转包方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管理,则无权收取管理费。

二、合理补偿原则

即使合同无效,施工方为工程所付出的合理管理劳动也应得到适当补偿,但补偿金额应当合理,不能超过合同有效时应得的管理费。

最高院在《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兵建公司在基础公司施工过程中配合其与发包方、材料供应商、劳务单位等各方进行资金、施工资料的调配和结算,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现场管理,其要求基础公司参照原约定支付管理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三、违约责任原则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过错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补偿。

最高院在《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南峰公司将工程项目非法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原审不予支持其依据无效合同获取利益,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只有在违法承包人或被挂靠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实际参与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例如指派了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协调督导、参与管理财务及各项款项的支付等,因此时的“管理费”并非完全是“纯粹通过转包牟利”的非法利益,法院一般才会支持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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