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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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服务期限与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服务期限合同期限虽然都是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约定,但它们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和合同期限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通常来说,服务期限一般会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这类的劳动者本身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见长,且对用人单位的价值创造具有一定贡献。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对于这类专门人才的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要长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以此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据此可知,服务期限是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提供培训而获取的期限利益。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有冲突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有权选择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自愿放弃服务期利益,应当通知劳动者,劳动者不用再履行剩余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且劳动者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3)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满负有按服务期限续订合同义务的,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应续订合同。

2.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如果用人单位未放弃期限利益,劳动者在合同届满后不按服务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服务期限利益通常是基于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如果用人单位仅约定服务期限,并未对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的,则相当于单方拥有延长劳动合同的权利,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享有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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