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经常会有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资产被滥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那么,如果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合同对债权人是有效的。

债权人应当对公司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已尽到审查义务,即使担保合同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从公司法的角度看,是不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然而,该行为是否有效,还需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并且不知情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反之,如果债权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或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属于对提供担保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的效力性规定。

公司担保是具有高度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交易行为。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担保设置了代表权法定限制,在此背景下,相对人不能“盲目”相信法定代表人具有订立担保合同的代表权

为避免因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对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担保行为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决议适格进行审查,对于境内上市公司,还要审查担保事项是否已经公开披露,以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公司和债权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也应不断完善和规范,以防范此类风险发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