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大明律·吏律》
《大明律》中奸党罪有五种情形: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设奸党罪,一方面,奸党罪的设立反映了明朝“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重典治吏,于当时而言,奸党罪的设立有利于打击臣下结党,加强皇权,存在其合理之处;另一方面,作为皇权极端发展的产物,奸党罪有可能成为构陷无辜之人的借口,导致冤狱产生,引发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与危机,同时促使皇帝疏远朝臣,宠信宦官,为明朝宦官专政提供条件,加剧封建统治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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