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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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承包人对于其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发包方以汇票形式支付工程款,但汇票未能按期兑付。

这时候,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如果持票人同时是原因债权的债权人时,其可以选择主张票据追索权或者原因债权,承包人享有选择权,如果承包人选择继续主张工程款,则仍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承包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

但同时持票人亦享有原因债权请求权,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如果持票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依法认定未按期承兑汇票不产生偿付的效力,一方面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地位失衡的匡正,避免承包人的工程款沦为普通的债权。另一方面,亦是对承兑汇票这一支付方式的一种限定,让汇票支付回归支付本意,避免发包方无限制的利用票据进行空头支付,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综上,即使承包人接受了汇票支付但未能按期兑付,承包人仍然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明确区分汇票的追索权和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选择最有力的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并采取有效的法律行动。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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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10民终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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