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容涉及归集标准、资金交纳、账户管理、资金使用等。

《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房管部门、市物业中心各单位承担住宅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承担全市住宅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使用的监督、协调等事务性工作,管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阶段的资金以及对各区住宅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使用管理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监督管理,承担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归集、使用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进一步细分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住宅类型维修资金的首次归集原则,分别对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售后、公共建筑设施、机动车停车库以及非居住房屋的归集标准进行了明确。

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房屋维修资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三项资金合并使用。

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建筑(含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交纳(包括物业出售人与物业买受人交纳部分总和)。其中,非业主共有的公共建筑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可在与公共建筑产权或使用权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予以结算。

机动车停车库配备电梯或者与其结构相连的地面房屋配备电梯的,按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交纳维修资金。其余情形按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交纳维修资金。

非居住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按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执行。

《规定》还重申住宅维修资金的交纳手续,按新建房屋首次归集、维修资金续筹方式分别进行了说明。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此外,《规定》还完善业主大会账户的开户行选择、账户的开立、账户的变更及账户的注销等流程,新增商品住宅业主大会账户资金管理模式;规范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使用维修资金的流程,完善维修资金实施方案的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前及成立后的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支取维修资金书面材料;细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后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及具体程序;进一步明确业主大会账户账目公布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及账目查询的流程和渠道,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便于业主查询;进一步明确因人民法院判决公有住房售后房屋恢复为租赁状态、相关银行预留印鉴缺失的处理、居委会代为履职的情形、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