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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徐州市的吴珊珊女士以及其代理人郭倩通过网络媒体实名举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其申请执行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嫌渎职罪。据吴珊珊女士以及其代理人郭倩讲,在2016年5月份,其申请泉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泉山区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拒不执行吴珊珊申请法院已经查封的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导致其100万元以及利息无法要回,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主办法官已经涉嫌渎职罪。吴珊珊女士以及其代理人郭倩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徐州市监察委、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重视,对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罪进行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替吴珊珊讨回公道。吴珊珊女士以及其代理人郭倩表示,她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吴珊珊女士以及其代理人郭倩提供的事情经过: 2014年5月30日 和2014年8月7日,我(吴珊珊)两次共借给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现金100万元整 。2015年8月 ,我在徐州市房产局网站上发现徐州市同力创展名下还有四套房子正在挂牌销售,2015年8月18号,我到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力创展有限公司,并提出保全同力创展正在挂牌销售的4套房子 ,分别是橙黄时代–山水丽庭 10号楼5单元 302、502、6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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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区法院给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的协助查封通知书)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判我胜诉 ,判决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我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

随后我立即向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执行法官并没有对我查封的这四套房产走执行程序,却出具了一份匪夷所思的执行裁定书(2016)苏0311执1382号,裁定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吴珊珊申请执行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2016)苏03 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1921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虽有一套抵押房产均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或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将被执行人拉纳失信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 民终 3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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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2016)苏0311执1382号裁定书是我在2023年12月18日到泉山区法院复印材料时才拿到的,在此之前,我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份裁定书。执行法官在这份裁定书中严重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执行法官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虽有一套抵押房产均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或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而事实上,我们查封了四套房产,且这四套房产截止到2024年7月26日为止,只有我们一家查封。我们无法知道执行法官出具如此一份严重歪曲事实的裁定书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但是经我们咨询律师得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渎职罪。

在我多次要求法院执行法官强制执行期间,2017年11月份,徐州市泉山区奎西村村民路如义、胡秋义向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我查封的四套房产中的两套享有优先取得权。称这两套房子是徐州市泉山区奎西村的拆迁安置房,早在2010年,他们与同创公司签订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中,就已经明确这两套房子是他们的定居安置房。泉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认定村民路如义、胡秋义对这两套房子享有优先取得权。

2018年,徐州市泉山区奎西村村民刘玉伟以及家人、村民苗天美以及家人也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吴珊珊查封的另外两套房屋享有优先权。泉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也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从此以后,当吴珊珊以及其代理人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法官就以这四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为由不予执行,并且一直拖延至今。

经我们咨询律师后得知:执行法官的如此行为,已经涉嫌渎职罪,理由如下:在我们2015年8月份查封这四套房子的时候,不动产登记中心显示这四套房子是可售房产,我们是第一个查封人,没有第二家对这四套房产进行查封。在2016年5月5日泉山区法院开始强制执行时,这四套房子也只有我们一家查封,且也没有任何人对这四套房子的归属权提出异议;四位村民也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这四套房子享有优先取得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这四套房产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但是执行法官不仅不给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还出具一份严重歪曲事实的执行裁定书,并且不敢把这份裁定送到申请人吴珊珊的手里,而是事后我们在2023年12月去法院调卷的时候才得知。这中间明显有猫腻,涉嫌官商勾结,利益输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所述,吴珊珊女士以及其代理人郭倩认为,在2016年5月份,其申请泉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泉山区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拒不执行吴珊珊申请法院已经查封的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导致其100万元以及利息无法要回,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主办法官已经涉嫌渎职罪。吴珊珊女士以及其代理人郭倩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徐州市监察委、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重视,对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罪进行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替吴珊珊讨回公道。吴珊珊女士以及其代理人郭倩表示,她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