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你好,我是温祥。
土木转行,正在努力成为一个优秀的工程律师。
今天来看一个关于付款约定的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新的文章作出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批复!并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背靠背条款 工程款支付
最高院对《批复》的要旨
viewpoint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01
适用范围
1:合同主体:适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
2: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
3:主要针对内容:“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可能存在其它类似的约定,最高院也是指出可以参照《批复》)
1: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
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
02
“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
“背靠背”条款无效: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八条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03
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
1:付款期限:《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2:违约责任:尊重意思自治,利息计算有约从约,无约定在当事人请求范围内按LPR计算;若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04
溯及力问题
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
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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