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新启点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7月8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新启点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广告市场开展专项检查时,在六安新启点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宣传单页上一张照片附有门头广告,内容为“安徽毛坦厂中学(本部)高三复读生招生咨询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无相关授权证明。经查,该宣传单上门头广告照片为电脑合成的虚构的照片,实际经营场所未制作门头广告,当事人宣传单上标称“安徽毛坦厂中学(本部)高三复读招生咨询部”不属实,无相关授权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学生家长眼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张纯亮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4年7月9日,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霍邱县张纯亮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04月29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依法对霍邱县张纯亮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从生产企业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购进33.06吨0#车用柴油(Ⅵ),购进价:7310元/吨。2024年5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柴油进行抽样。经检验,抽样的0#柴油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裕安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峰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普通食品时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6月25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峰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普通食品时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网店擅自使用影视明星贾某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俊云食品店”,主营产品为“贾小姐黑咖啡、云南黑咖啡”,当事人未经授权,在上述两款产品销售页面主图擅自使用影视明星贾某半身肖像进行宣传,并标注有“热辣滚烫同款”等宣传用语,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产品存在贾某代言等特定联系。

贾某作为影视巨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普通合伙)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10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普通合伙)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兴旺液化气站(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无合格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C)。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上旬购进41台标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且已无法与供货商取得联系,以上家用燃气灶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无铭牌、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品执行标准号、无合格证等,同时,灶具灶体与外包装箱标生产企业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灶具的3C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舒城县城关镇耀阳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6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城关镇耀阳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舒城县城关镇耀阳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购进涉案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并对外销售,其中1辆被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辆抽检备样已召回退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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