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信访人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分不清楚,往往会以为两者是同一概念,实际上两者并不相同。

那么信访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不再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是否信访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后就没地方维权了呢?并不是,信访人可以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其他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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