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3874字,阅读完毕约需19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8月28号,青岛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处一名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的女士因逆向行驶,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挡住去路,女士对男司机进行了辱骂和殴打,甚至导致男司机满脸带血。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关注后,公安机关迅速对这名女士做出处罚。
二、处罚是否轻了?
我的朋友小文看了这则通报以后,大感不满:
路虎女的行为如此恶劣,为什么只是治安处罚?只是行政拘留十天罚款1000元?
被打的伤者据说是退伍军人,难道不应该严肃处理?
对比打老师耳光的常仁尧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路虎女的处罚是不太轻了?
小文的想法可以说是代表了很多普通群众对此事的看法,这里就说一下我的看法。
1、公安机关对路虎女的处罚依据
从《通报》来看,公安机关对路虎女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从适用的法条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公然侮辱他人(普通情节)、殴打他人(普通情节或情节较轻),应该是各处5日行政拘留和500元罚款,并处为10日行政拘留和1000元罚款。
坦率地说,对路虎女的处理,不是轻了,甚至可以说是重了。
首先,尽管被殴打的林先生在视频中脸上带血,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只要没有构成轻伤,大多数情况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刑法》,不涉嫌故意伤害罪。
2、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轻伤的认定,远远超出一般人的理解和认知。
例如,林先生的面部伤情如果要达到轻伤二级的话,根据《标准》,需要“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或者“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这种程度的伤害,路虎女怎么可能做到?
或者这样理解,星巴克售卖的“中杯”、“大杯”、“超大杯”和我们实际认知是有出入的,同样的,我们普遍认知的“轻伤”就是司法认定中的“轻微伤”,《标准》的“轻伤”在生活中就是比较严重的伤害了。
而且,根据一般的警方执法习惯,如果当事人在殴打过程中,同时有辱骂情节的话,往往就只处理殴打行为,对侮辱行为就不再分开处罚合并处理了。
打架的时候,谁嘴里不都骂骂咧咧的呢?
警方对于路虎女的处理,对侮辱和殴打行为都进行了分别裁决合并处理,已经看出来一定的重罚思路了。
3、为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很多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常仁尧殴打老师就能构成寻衅滋事刑事犯罪,而路虎女的行为却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下常仁尧的刑事判决书。
由于本案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的是无罪辩护,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构成犯罪做了较为详细的说理。
“关于被告人常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常某某在初中毕业后,近二十年与老师张某6无任何交集,案发时偶遇,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并安排他人录制其殴打老师的视频,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6对常某某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即使常某某对张某6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二十年后辱骂、殴打老师的理由。辩护人关于常某某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看,常某某对张某6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常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某6,严重影响了张某6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挑战了中华民族尊师重道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辩护人关于常某某没有将视频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本案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6,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6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法官的论述逻辑中,有这样几个点:
首先,主观心态上:有明显的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心态。
其次,客观行为上:拦截、辱骂、殴打老师,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批评后反而在网络上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造成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不仅严重侮辱了被害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挑战了中华民族尊师重道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法官的论述逻辑中,即侧重于常仁尧的主观心态是存在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心理,客观上的行为则从网下到网上逐步升级,甚至已上升到挑战中华民族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高度。
在这样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处以一年六个月的量刑。
如果我们将这一套标准适用路虎女的话。
从主观上来看,路虎女辱骂、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因为特定的交通纠纷引发(当然是路虎女违章),针对的是特定的纠纷当事人,冲突是因为交通纠纷引发,并不能认定为是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故滋事。
从客观上来看,路虎女的行为尽管恶劣,但录制视频传播的并非她本人,在网上发酵也不是她本人的意愿,殴打受害人的时候也不知道对方是退伍军人,没有侮辱殴打退伍军人这个群体的心理特征,更谈不上挑战尊军爱军的高度。
从这些比较来看,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常仁尧殴打老师就能构成寻衅滋事刑事犯罪,而路虎女的行为却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对其行政处罚。
4、寻衅滋事罪的缺陷
其实,如果从笔者个人的观点来看,非但路虎女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常仁尧殴打老师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是因为,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带有天然的缺陷。
第一、定义模糊
"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本身较为宽泛,涵盖了多种行为,如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这种模糊的定义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歧义,执法人员完全可能根据主观判断将各种行为归入此罪名。
第二、易被滥用
由于“寻衅滋事”定义的不确定性和宽泛性,"寻衅滋事罪"容易被执法部门作为一个方便的工具来处理各种行为,特别是在其他罪名无法准确适用时。这种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罪名的滥用风险。
第三、不确定性
"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和广泛性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难以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进而导致行为自由的收缩和法律恐惧感的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司法公正,因为不同的执法者或司法者可能对同一行为有不同的判断。
第四、司法不公
当一个罪名过于宽泛时,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现象。寻衅滋事这种罪名的含糊性,适用上的不一致性必然有损法律的统一性和公信力。
例如,有的行为(如投诉信访等),在甲地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乙地可能就不构成;有的行为(如骚扰式索债),在彼时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此时(2018年至2020年的扫黑除恶期间)可能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有的行为(这里就不举例了),某些人做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些人做可能就不构成。
罪名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明确、可预见、可罚,这种含含糊糊的口袋罪名的出现的极致,就可以把《刑法》做进一步的口袋式简化。
干嘛弄那么多罪名?
涉及到人的,只要一个罪名“非法伤害罪”;涉及到财的,只要一个罪名“非法获利罪”;不涉及人和财,涉及到损害社会秩序和其他的,只要一个罪名“反动罪”或者“非法行为罪”。
罚则更加简单,上述任何罪名,情节一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此凝练的法律,可以用巨大的口袋装进所有的我们认为的不良行为,至于情节“一般”、“严重”、还是“特别严重”,那更加可以根据舆情民意,社会影响、上级观感等因素进行调节。
这只是个归谬式的笑话吗?
难道你忘记了“反革命罪”的存在了吗?
在那个特殊年代,任何行为,只要想被认定为是犯罪,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没关系,那就是“反革命罪”。
还是回到讨论的本身。
笔者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导致了适用上的种种问题,所以探讨为什么路虎女殴打他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常仁尧殴打老师的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除了局限在刑法技术上的比较外,不具有真正的司法意义。
三、结语
公安机关对路虎女的处罚是准确、适格的,路虎女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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