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新疆法治报》报道,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发现一名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和职业道德。该律师被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并已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

据了解,该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接通雷某的电话进行询问。然而,蔡某首次接通的电话并非雷某本人,且被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法庭的训诫下,蔡某再次拨打电话,并成功连线到雷某本人。雷某在电话中明确否认了之前接听电话的人是自己,蔡某随后也承认了初次接通的电话并非雷某。

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蔡某在法庭上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还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以示警戒,并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发出警告,要求其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培训和管理。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指出,律师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正义,而非借助不当手段扰乱司法秩序。这一案件再次敲响了法律从业者职业操守的警钟,也提醒公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有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不受任何干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