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一并查封、冻结对方名下等值的所有财产吗?

「法律解答」

先看一下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见,当事人想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至少要向法院提交另一方明确的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并不一定需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保全财产信息。倘若当事人提交了明确的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可以不通过网络查控的方式查封其他财产……

至此,当事人恐怕会一脸郁闷,仿佛保全了个寂寞……这似乎完全不符合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

不过从最高院颁布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倘若立法目的与当事人理解的一致,那么最高院无需将一个法条变为两个法条。

由此可见,在法条的理解和适用上确实存在漏洞。那么实践中,是否真有这种情况?

部分地方法院(手动隐藏保命)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交明确的财产信息,冻结银行账户的必须提交账号信息以及开户行,查封房产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调。倘若无法提交的,法官会明确告知无法查封冻结,哪怕提交了具体财产线索也不予处理,对《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条之规定直接无视。

部分地方法院则认为可以一并保全对方名下合法的财产。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保全申请人不能提供明确、具体的保全财产信息,可以书面申请法院网络查控查询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

由此可见,在诉讼中能否查封冻结对方名下所有的财产,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法条理解适用不一致的问题。倘若人民法院未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对方在诉讼中仍有机会可以转移其他尚未被查封的财产。

不过对方当事人切莫心存侥幸,因为这么做不能说没有任何风险,在诉讼中转移财产也有被认定拒执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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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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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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