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看个律师写的文章,讲述了案件执行中的困惑和无奈:明明被执行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天开着价值二百万元的豪车,住着上千万元的别墅,甚至天天去主持经营的公司照常运转,却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法院执行法官给出的答复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座驾豪车登记在别人名下,家中的别墅跟公司是独立财产,日常经营的公司跟被执行的公司不是一家企业;我们已经将被执行公司的银行账户查询了查封了,也对公司宣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了,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了,能进行的执行措施我们都进行了;这个案子已经无法再执行了,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否则案件就要终止本次执行了。

这里不免出现了疑问:执行法官认定和出具的,“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与当事人切身感受到的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富豪”根本不相符,这种不符该如何解决?一旦当事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采取了其他逃避执行的措施,或是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官、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如果可以随意将案件“终止本次执行”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大不了将被执行人财产查找的责任推给当事人的话,实际到位的执行款又不会给执行法官带来实际利益,反而是工作负担乃至被执行人的矛盾抵触,执行法官哪里还会有积极性去给申请执行人去千方百计的查找、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上制裁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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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不信任,而是基于正常的权力与责任应该对等、人都是具有趋利避害的基本常识考量。不同于审案法官面对案件不能拒绝裁判、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规定如此)规则,现阶段的执行法官对于执行案件,还处于想给你执行就执行,不想给你执行表面查询一番,就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执行法官主动权、裁量权如此之大,却少有法律程序约束和监督,更不要说约束和监督的落实了。当执行所需要的财产线索查找、法律后果甩给申请人时,申请人除了向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之外,根本没有其他的法律救济渠道。于是,执行投诉,占据了每个法院投诉事项的绝对数量,只不过因为少有法律救济依据,媒体及大众少有关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只要符合,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亦或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或是已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的,就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执行案件的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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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数据公布机制,外人不可能知道真实的各级法院的“终本”案件数量及比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年复一年的持续以这种实际山没有结案却名义上算“结案”,各地法院乃至每个执行法官的手里,已经积压了天量的“终本”结案案件。

申请执行人在此类“执结”案件中,由于参与程度低、救济途径少、办案责任无、关系利害大、重新启动难等原因,无论对办案的过程、执行的力度,还是“终本”的结果,很容易存在怀疑。

情况有多严重,举两个例子,一是,很多的律师根本不代理案件执行,理由是执行工作少有法律规则,律师基本没有参与机会,执行活动也没有有效规则约束,所谓的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等途径,由于律师几乎没有调查权,大多也是流于形式;

二是,2024年7月3日最高法院举行的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也披露,“在人案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的执行工作难免会有执行周期长、质效不高的情况”,目前,终本库的“雪球”越滚越大,每年都在以一定速度增长,导致执行工作的“车”越拉越重。为此,要开展部署2024年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

今天,为何要写这个问题,是因为身边有个案子,官司打了三年,却在执行阶段也遭遇到了执行法官称,对方为被执行人的很多案子,已经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言下之意就是,不要对这个案件的执行,抱有什么希望了。

为了解释何以至此,执行法官又称,对方的银行账户都已经查询查封了,根本近些年没有资金往来;已经将多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高”处理;查出来的名下几套房子经过几次拍卖,也没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所在的办公场所跟其他企业合署办公正常营业的情况,已经以涉嫌逃离执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可据申请执行人感知,三年诉讼期间,对方是委派了律师代理诉讼的,既然已经没有了财产,律师的代理费从何而出,执行法官称律师的收费记录他们没有权查,也可能是别人代付的;

既然没有财产了,为何没有进行诉讼的,可以通过撤诉调解的方式,从其合署办公的企业拿到一半起诉金额的赔偿款,执行法官称,这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按照人格混同的规定另行起诉;

企业没有财产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也“限高”了,企业名下却有着诸多的物业公司、餐饮公司继续在企业冠名的大楼里继续经营,企业还在发布招聘信息,法定代表人还高调的宣传收藏品价值过亿......这就是法院认定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执行法官也承认,别说老百姓,就是律师,也很难自行举证乃至找到被执行人的企业财产,问题是,打了三年的官司还不容易胜诉了,又等了近一年才立上执行案子,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理清涉案企业继续经营、法定代表人坐拥角财富的关系,难道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承担吗?

法律规范不完善也好,执行力量缺乏也好,案多人少执行措施有限也好,这些是让胜诉了官司的申请执行人,眼睁睁的看着被执行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整天继续经营、大摇大摆而毫无办法,自己白白打了一场官司应该出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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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近期这些企业高管公开叫嚣“法律也不能影响他们经营的”、“我就是违法了,你去告吧”等的,知道他们如此“自信满满”不惧怕司法诉讼败诉乃至强制执行的底气了吧?给你几个账户查封了,就可以企业继续借用别的企业字号继续经营,法定代表人继续“逍遥”,还能聘请律师继续打官司......这是当事人自己举证不力的责任,还是司法没有力度造成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