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的纷争中,亲情往往成为最脆弱的纽带。最近,一起因售后公房继承引发的兄妹争执,通过“三所联动”调解机制,不仅让法律成为解决矛盾的准绳,更唤醒了被争执掩盖的深厚亲情。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既明确了房屋承租权的归属,又保障了每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这场家庭风波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遗嘱未定
售后公房分配惹争议
申请人郑先生与被申请人郑女士是兄妹,两人还有一位姐妹,三兄妹的父母拥有一套售后公房性质的房屋,由于在同一小区,两位老人基本是由作为长子的申请人进行照顾。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人陆续过世。老人在世时并没有将该房的产权买下,且过世前也没有订立遗嘱,所以按照《民法典》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该套房应由三个子女均分。
一年前,被申请人郑女士因离婚且自己无房,于是住回该房屋。郑先生一直将这套房作为儿子未来的婚房,小妹住回来后十分担心她一直住着不走。考虑到父母作为原户主已过世,郑先生希望将该房的户主及承租人变更为自己的儿子,但兄妹两人就该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便主动申请启动“三所联动”进行调解。
释法说理
背对背沟通定基础
因该纠纷涉及到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的售后公房,在第一次“面对面”调解开展之前,申请人郑先生首先来到“三所联动”调解工作室就房屋的使用和归属一事进行法律咨询。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根据《民法典》中遗产继承相关法条进行答疑解惑和普法宣传。
首先,虽然郑先生称母亲曾口头表达这套房总归是留给儿子,再给孙子的。但郑氏兄妹的父母离世前并未订立遗嘱,且实际上并没有变更承租人,三兄妹都有房屋的继承权。
其次,两个妹妹结婚后一直住在他处,老人主要是由作为长子的申请人在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此前房屋原拆原建时由于面积调整需要增补一些费用,申请人郑先生也出了部分费用,两姐妹未参与出资。综合以上因素,郑先生有权多分财产,如果其他继承人同意,也可以获得全部份额。
律师释法之后,调解员继续和申请人郑先生沟通协商。郑先生十分担心小妹呆在房子里不走:“……是准备要分房子了。我儿子这么大年纪了还没结婚就是因为没房子,这个对我们太重要了!现在被她住着以后还怎么结婚?”
郑先生表示:房子户口本上一共四个人,除了自己的儿子之外,还有两个妹妹和大妹的儿子。大妹和她儿子已经放弃了继承权,现在就是剩当事人。看得出来,申请人执意要小妹搬走是因为害怕未来的变数,担心郑女士要“分房产”。
随后,调解员又和郑女士单独沟通。郑女士表示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如果大家分遗产的时候达不成一致,那我住这里也没什么不可以的。”
沟通中,调解员察觉到郑女士虽一直强调自己有继承权,但没有提出分遗产,而是不断在说自己有居住的权力。同时,郑女士还表示自己老来离婚实在是没有依靠,无处可去只能回娘家住,她现在只有退休工资,租房花销太大。现在哥哥想要自己搬走,她内心实在很难受。调解员宽慰安抚了郑女士,之后又经过两次交流沟通,得到了郑女士的信任,郑女士表示愿意和哥哥坐下来调解。
当面沟通
居中调解唤醒亲情
几天后,兄妹两人来到了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在调解员、社区民警和律师的主持下,双方坐下来开始协商。有了此前沟通的基础,双方都能相对平和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如果说之前的工作是基于法理,那么这次的调解会则是基于亲情。
郑先生首先表示非常同情妹妹,能够理解在外租房开销不小,对已是退休年龄的小妹来说经济压力比较大。自己其实欢迎妹妹暂住,但希望儿子结婚的时候能搬走。郑女士和侄子关系不错,也不希望侄子因为没有房子结不了婚。
最终,在“三所联动”的调解下,双方和解并达成协议:双方共同确认变更申请人的儿子作为新的承租人,同时保障被申请人在侄子结婚前的居住权,侄子结婚后的居住问题另外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陆强图片:虹口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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