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的,如何赔偿?

臧家源律师解答:

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法律上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是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的一种,目的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侵权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系因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目的在于弥补损害,以全面赔偿为原则。工伤保险的赔付并不产生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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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家源律师补充: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臧家源律师

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市三乡镇常年村居法律顾问。现已形成一套高效、稳健的办案体系,特别擅长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在上述领域取得客户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