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何规定?
谭大森律师解答:
优先承租权一般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优先承租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承租人居住、经营权益。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租赁关系是优先承租权产生的前提,没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则承租人不享有租赁权,也不能享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届满之后,在原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房屋的情况下,原承租人才能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把房屋收回后自己居住,原承租人就没有“优先承租权”。
3、满足同等条件。可以参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相关规定,即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
4、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谭大森律师补充:
优先承租权是民法典合同编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是法定的债权,其实质上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一个附随义务,无需双方当事人额外约定,只要出租人拒绝承租人以同等条件续租的请求将房屋另租他人,就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若租赁合同中已约定了可适用该情形的违约条款,则承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救济。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当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包括:承租人因丧失继续承租房屋机会搬离原租赁房屋而支出的搬迁费、交通费、劳务费、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租金差价损失、停业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谭大森律师
曾在高校任教20年,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重庆市律协第八届建设工程专委会委员,江北区律工委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会副主任委员,隆安重庆律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全国建工专委会委员,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兼职仲裁员。主持和参研多项课题,曾为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采取团队合作制,团队成员有造价协会的专家,有非常熟悉强制执行的律师。服务态度好,工作高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现有遍布全国的30余家分支机构,律师及工作人员3000余人。重庆分所现有律师及工作人员近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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