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公司挂名当法定代表人,没想到“上任”容易“卸任”难。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诉公司要求变更登记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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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王某入职当地某公司,工作兢兢业业,与老板及同事相处融洽。

“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是我妻子,如果变更为我,需要第三人帮忙过渡。想请你帮忙挂个名,不用你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找到王某,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帮助过渡。

考虑到多年交情,加上不知道法人变更其实无需第三人过渡这一情况,王某答应下来,配合公司完成变更登记。

数月后,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其间,他多次与张某联系,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后来,该公司经营不善,在外借下多笔钱款无力偿还,各类催款电话、诉讼传票纷至沓来。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不厌其烦,再次要求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一次,王某又被告知公司内部无法形成一致决议,且张某已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无法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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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所有办法都行不通,王某无奈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涤除自己法定代表人身份。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本是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司法不宜介入干预。但本案中,王某通过内部途径已无法解决问题,应当允许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且离职已久,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实质条件。此时,强迫其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既会让其承受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不利于保护公司相关人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

最终,利川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涤除王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宜,王某终于得以“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