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505民初756号

甘发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恒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发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87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事实产生的差旅费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元及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公告

程时学(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00701317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程时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64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高辉(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20807387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62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雷红梅(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2011600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雷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66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曦(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30920035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刘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64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骏(公民身份号码:4290042002092200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杨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64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青松(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20528195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张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64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冲:本院受理原告张朝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朝返还委托款166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张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冷朋、段系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金恒义布匹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4)鄂9004民初701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胡梦雄: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4)鄂9004民初7000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许耀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诉许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4)鄂9004民初6998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冷朋、段系莎:本院受理原告蔡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被告冷朋、段系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芳货款835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5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裁定:(2024)鄂9004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七至八行“案件受理费1888.60元,减半收取计944.30元,保全费855元,合计1799.30元,由被告冷朋、段系莎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88.60元,保全费855元,合计2743.60元,由被告冷朋、段系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运松:本院受理原告钱冠亮与被告李运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241号

崔立媛:本院受理原告彭姣红诉被告崔立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24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旺群、潘江冰、孙艳娇:本院受理原告周桂银与被告孙旺群、潘江冰、孙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舒光显:本院受理原告朱子健与被告舒光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724号

龙汉英、杨利华:本院受理原告杨世桃诉被告龙汉英、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道晖、武汉云尚汉潮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邂逅唯一服饰商行与被告郑道晖、武汉云尚汉潮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刚涛、武汉时代永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胜支行与被告吴刚涛、武汉时代永恒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同领:本院受理原告刘趁趁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吕小松:本院受理原告朱先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34民初28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527民初1517号

郑乐东:本院受理原告陶仁侠诉你(郑乐东:413022197710273011)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527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乐东、王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陶仁侠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陶仁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马合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孝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邺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冯金廷:本院受理原告杜廷林诉你与张禄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杜廷林不服本院作出(2024)冀0423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邺城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任丘市议论堡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公告

遂宁市鼎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巨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你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高坪人民法院接收以上诉讼材料,经过三十日公告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公告

费琬翔:本院受理原告郑栋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4)川13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费琬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栋梁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郑栋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通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0月20日10时至2024年10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通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开封市龙亭区水岸家园2号楼2层204号、1号楼1层107号、1号楼2层207号、2号楼1层104号(证号:20180065094、20180065053、20180065062、20180065090)不动产公开拍卖活动。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任乃辉:本院受理原告锡孝文与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0626民初756号

周红兵:本院受理何宣、何航松与周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626民初75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5280号

张伟豪:本院受理原告梁义衡诉被告张伟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宋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汪生宇:本院受理原告阮林海诉被告汪生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10月20日10时-2024年10月21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1、被执行人孙上海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建业世和府二期一批15号楼一单元2603号房屋开拍。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汝州市一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牛前军:本院受理原告汝州市雅食乐苑大酒店诉被告汝州市一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牛前军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法庭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席超飞: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芳诉被告席超飞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席超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刘芳芳代偿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实际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54.10元,由被告席超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法庭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