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每公斤19元的低价买来零散种子,私自打上某知名品牌的包装后,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批发出售。在一农资市场搞批发生意的昆明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情况下,雇佣工人包装生产河北某公司拥有的“万糯2000”品种权的特用玉米种子,当场被执法部门查获。河北某公司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昆明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2万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河北某公司获赔40.5万元。

生产销售假冒种子被查

2012年6月11日,河北某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名为“万糯2000”的玉米新品种权,2015年11月1日得到授权,保护期限为15年。河北某公司调查发现,昆明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存在假冒河北某公司植物品种的行为。2021年4月13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对昆明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但不能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执法部门查明:昆明某公司生产经营5种种子,现场检查扣押物品包含“万糯2000”玉米种子134袋,标称生产厂家“北京糯玉米繁育研究中心”,生产日期“2021年1月30日”,规格“200克/袋”。根据昆明某公司陈述该种子为其自行分装,销售单价10元/袋,已销售70袋。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封口机、自动包装机、电脑智能分装机、电子秤各一台,“万糯2000”空包装袋98个。昆明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昆明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而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遂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和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决定。

一审被判赔偿10万元

2022年4月21日,河北某公司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昆明某公司告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以20万元经济损失为计算基数,按照计算基数的一倍主张惩罚性赔偿,一共索赔4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一审法院根据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及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损失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经审查,涉案相关情节不符合也不具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故对河北某公司诉请的惩罚性赔偿金20万元不予支持。

2022年8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昆明某公司赔偿河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原告河北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被判赔偿40万元

河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昆明某公司在行政案件中自述的数量,不能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有效基础数据,明显违背事实与法律。通过推算,昆明某公司的侵权获利至少为20万元,一审法院酌定10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作出的“涉案相关情节不符合也不具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昆明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瑕疵,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202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昆明某公司二审辩称:在案证据均能证明昆明某公司实际销售的侵权种子数量、销售单价、获利金额。河北某公司只是推测昆明某公司的获利金额和被诉侵权种子的数量,其维权支出也没有任何依据。二审另查明:昆明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诉侵权种子包装标注的“北京糯玉米繁育研究中心”主体并非真实存在,二审未查询到包装袋标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昆明某公司在涉案行政执法程序中被查处的种子除了涉案“万糯2000”品种外,还有其他品种以及其他散装种子。昆明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种子均属于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的经营行为。而且,昆明某公司在不具有销售分装种子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种子的分装、散装的经营行为,明显违反种子法关于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昆明某公司侵害“万糯2000”品种权的行为故意明显,情节严重。

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昆明某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确定本案的惩罚性赔偿基数为142066.8元。在此基础上确定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据此计算,补偿性赔偿加惩罚性赔偿合计赔偿金额超过40万元。河北某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赔偿总额为40万元,法院对此予以全额支持。酌情确定本案维权合理开支为5000元。

今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昆明某公司赔偿河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5000元。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