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分类办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调解类
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类,其他的还包括社会调解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能节约时间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能缓和人与人间的紧张关系。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在信访程序中,最常见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这些都属于行政调解;医调委对医疗纠纷双方关于赔偿的调解属于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的庭前调解,属于司法调解。
二、仲裁类
仲裁主要包括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两类,其中后者最为常见。民商事仲裁不像合同,可以由双方自由选定仲裁委,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劳动争议仲裁院一般设立在人社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下面,与劳动监察部门互相配合。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在信访程序中,劳动者会因为被辞退、离职补偿、变更劳动关系、不发加班费、企业迁移等原因进行投诉,也有工伤鉴定出来后,企业拖延支付医疗费、补偿金等引发争议,这是会导入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欠薪、追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司法程序类
司法程序类也被称为涉法涉诉类,包括应当或者已经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包括审判机关诉讼、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履职程序等。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在信访程序中,针对涉法涉诉类投诉,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继续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于已经办结,但可以复议、再审等,导入相应程序办理;对于已经办结,不符合复议、再审等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导入诉讼程序办理。相关事项已经导入法定程序的,应当按照信访程序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行政程序类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四类,其他的还有行政赔偿、信息公开、行政履职等,其中行政复议最为常见。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行政复议是相关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复议机关申请复查的行为,例如经规划部门认定后,城管认为室外存在违建,贴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这属于可申请复议的范围。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间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此类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例如土地权属纠纷裁决等。行政确认是行政部门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认并给予公告的行政行为,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确认。行政许可是相关部门对是否准许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进行审批的行为,例如颁发营业执照。
五、信访程序类
处理-复查-复核被称为信访行政三级处理程序,对已经复核的同一事项同一理由不再受理,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根据信访依法分类的规定,信访程序应为兜底程序。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其他的分类还包括申请复审程序类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信访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大包大揽"投诉方式,只有当其他法定途径都不可行的前提下,信访才会起到兜底的作用。
部分内容参考《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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