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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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因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为甩项工程。
那么,甩项签证后,发包人还能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法院认为,
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
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
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本案中,
首先,双方签署甩项签证的行为表明,原告已将甩项工程外的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
其次,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内部验收通过退回剩余履约保证金,以及验收在前、尔后结算。从被告已退还原告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原告制作结算并送达被告,以及被告主动委托审价等情形可以看出,双方已经进入结算阶段。
案涉工程仅为被告建设工程中的一期,且其中甩项工程至今仍未完工。因被告接收案涉工程,工程质量可视为合格,人民法院对被告以未经验收通过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庭后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可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案涉合同既约定了进度款的支付,同时也约定了特殊情形的处理,即甩项竣工的情形。双方签署甩项签证,而未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致使双方责任和工程实际结算价款的支付方法不明确。
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支付时间节点及相应比例等均与竣工相关,而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该约定已无适用余地。甩项竣工,应视双方对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变更,并以已完工程现状作为结算依据。
考虑到工程总造价尚未确定、案涉合同约定了一定的审价期以及审价过程漫长、双方对案涉工程审价要素均无异议、以及审定金额与审价结论相同且被告拒绝审定的日期即2014年7月16日,可视双方已结算完毕,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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