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多年的老员工,

因为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

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

员工表示:

公司太苛刻,

自己罪不至开除!

双方各执一词,

一路闹到高院

究竟谁有理?

事件回顾:

员工上班时间登录支付宝,

被公司开除!

2003年7月25日,付某进入广东某电子公司工作,十几年间,职位由普通员工晋升为绿油组组长(绿油是指电路板上刷的绿色组焊油墨,防止导体电路的物理性断线。该岗位具有一定危险性)。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10)凡是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如在上班时间用手机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影片、玩游戏、上网或在厕所听音乐、MP3等。”付某在《<员工手册>签收表》签名确认知悉相关内容

2016年8月24日凌晨4:30,付某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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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认为自己短暂使用手机的行为影响非常轻微,既未因此无履行职责,也未造成任何损失,即使没有手机使用权限,其行为仅属于较大过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不应直接辞退

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6600元(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5800元/月×13.5年×2倍)。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均不支持员工诉求,

一路闹到高院!

案件经由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裁决/判决均不支持付某请求

付某不服,申请再审。他强调,自己提交的新证据《工作证》上有电话标识,表明其有使用手机的权限,“不管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支付宝还是使用手机接听紧急电话,本质上都是一样,都是使用手机,两者不存在谁更严重,谁更危险的问题,公司以此作为辞退理由太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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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查明,双方对付某于2016年8月24日凌晨4:30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该行为是否适用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分歧

首先,公司《员工手册》内容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查明付某亦在《签收表》签名确认知悉该《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故该《员工手册》是合法有效的,可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其次,由于付某的职位是绿油组组长,对该组的生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付某已在公司工作长达十多年,其清楚绿油组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组长在工作期间应比一般员工更警惕与谨慎,在上班期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明显不当

再次,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文认定付某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按照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作出解除与付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在通知该公司工会后,与付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依法与付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付某支付赔偿金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付某的再审申请

@职场人

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

尤其是生产岗位,

应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冒险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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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派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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