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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夏某驾驶鲁A***9号小型客车沿济广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在高速公路行车道顺向行走的王小某相撞,造成行人王小某死亡、鲁A***9号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认定,王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涉机动车系梅某所有,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在本次事故中,案涉车辆花费维修费71000元,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梅某进行了理赔支付。后某保险公司将王小某的监护人王某诉至法院,向其追偿理赔款5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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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本案中,王小某并非故意碰撞案涉机动车,梅某作为机动车车主,向王某主张车辆损失赔偿于法无据。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在梅某无权向王某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情形下,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显然缺乏权利基础和前提条件,故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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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首先,法律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不是立法时的漏洞,而是立法者对文明交通规则的理解。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优先通行的权利和相对弱势地位应受保护,亦可督促机动车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其次,为了保障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可以采取保险方式进行充分赔偿,而非机动车方、行人方无须为此负责,也可以避免因轻微交通违章而导致非机动车方、行人方不公平的大额赔偿,以确保利益平衡。最后,保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风险补偿的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权益。从风险应对的角度看,作为专业的风险承担机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能力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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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卜然然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