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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涉及一起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据悉,9月11日,该区一居民因食用含有鼠药成分的食品而中毒,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随后,又相继接到类似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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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深入侦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39岁)。王某某系该区某村一副食店经营者,他承认在案发前购买鼠药,并使用注射器将鼠药注入自家经营的副食店内个别食品中。办案民警在王某某住处查获了作案工具注射器及剩余的鼠药。

王某某交代,他因年龄较大一直单身,经常被本村村民轻视嘲讽,因此心生不满,进而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是对此的详细分析:

一、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分析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王某某将鼠药注入食品中,这些食品有可能被不特定的人食用,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某购买了鼠药,并使用注射器将其注入自家经营的副食店内食品中,这些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然实施,表明其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虽然其动机源于个人情感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其主观故意的认定。

二、结合本案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副食店经营者,为了报复同村村民的嘲笑和轻视,故意购买鼠药并注入食品中。这些食品有可能被不特定的人食用,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行为完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之一,其法定刑幅度根据危害后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本案中,虽然中毒人员经医治均无大碍,但王某某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具体罪名和量刑将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关注我,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名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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