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将联合在城区范围内常态化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养犬人应当按规定按时办理犬证,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三、禁止携犬只进入学校、医院、步行街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四、禁止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禁敞放犬只,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犬绳和佩戴犬牌。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人应履行看管责任,未尽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不再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或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九、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特此通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9月29日

来源:北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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