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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

刘玉恒不服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33号)

裁判要旨: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不能采用单一的证明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应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应以具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为基础。本案被告三河市公安局作出对刘玉恒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是以认定“刘玉恒燃放爆竹引燃花炮摊位并导致花炮市场爆炸着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罚”为事实依据的。但三河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因此三河市公安局对刘玉恒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应予撤销。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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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行政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适用于三类案件:一是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决定案件和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案件;二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停产停业和吊销证照的决定案件;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从目前行政审判实践中反映的情况来看,第三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核发行政许可证,许可的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与该许可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起诉讼。例如,前面所举的核发新药生产许可证案件。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诉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案件中,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的,颁发给其许可证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但未颁发许可证不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对此种情况,一般仍应当适用清楚而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另=种是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某种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例如,某工厂排放有毒气体,当地居民黄某等180人要求市环保局制止该工厂排放有毒气体,但被行政机关拒绝,于是集体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其对该工厂生产过程及污染情况的调查报告,以证明工厂排放的气体不属于有毒气体,且污染程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提起诉讼的当地居民没有提供直接证明工厂排放的气体是有毒气体的证据,但提供了当地居民的某一种病的发病率数据,并提供某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这种病与工厂排放的气体很可能有关系。由于环保局拒绝原告的请求,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该案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被告不能排除当地居民的某种疾病与工厂排放的气体无关,就应当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的拒绝行为,并限期重新作岀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在判断某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要达到多少,才能算是排除合理怀疑呢?我们无法给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行政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意味着肯定的判断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例如,有三个高度近视的人,其证言中说,他们没有戴眼镜,距离200米处看见李某翻墙并进行盗窃。证人乙视力1.5,他当时在距离30米处。他在作证时说,只看见翻墙人的身高、头发颜色、性别,但不能肯定就是李某。其中,他所说的头发颜色与证人甲所说的头发颜色不同。公安机关根据前三人的证词,认定李某有翻墙盗窃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法官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会认定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应当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意味着否定的判断亦有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即使否定的判断的错误概率高于肯定的判断,法官也应作出否定的判断。例如,前面所举的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很可能否定当地居民的某种疾病与该工厂无关的判断的错误概率高于肯定的判断,但法官亦应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合理怀疑的理由应当以相关证据为基础。上述案例中,法官不认可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因为在该案中有一个相反的证据,而且形成了合理怀疑。如果不存在相反的证据,法官不能以没有证据为依据的主观怀疑推翻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

合理怀疑的证据应当足以让法官确信对方或者要求被告查处的违法事实存在。若上述治安案件中,肯定翻墙盗窃人的是证人乙,而不是高度近视的其他证人,法官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否定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又如上述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中,当地居民的某一种病的发病率的数据和某医疗机构提供这种病与工厂排放的气体很可能有关系的证明均是有效力的,法官就不能认定该工厂排放的气体与当地居民的某种病无关。

——蔡小雪主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46~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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