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社会活动及经济活动的地方,就可能在不同主体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上的债权债务不仅仅是通常人们理解的欠款,而是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为避免债权债务长时间处于悬而未决的待定状态,影响社会法律关系的健康与稳定,法律对于债权的行使有期限规定,超过期限债权人面临失权的风险。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债权行使期限主要有哪些规定,期限风险点主要有哪些具体体现,下面将逐一进行分析和梳理:

一、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将失去诉诸法院追索债权的胜诉权。

我国《民法通则》原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时效期间由两年调整为三年,《民法典》仍然沿用三年的时效规定(特别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债权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提出主张,逾期则视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如在权利受侵害三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证据证明之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除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请求权,债务人只须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纵使债权人的债权法律依据充分,符合社会正义,法院也将不会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同意或者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或要求返还。

二、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也将丧失。

债权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民法典》担保物权篇规定,债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期间未行使的,法院不再保护债权人的抵押权。

三、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有第三方以保证方式担保时,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六个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六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当然,如果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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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他先人一步的债权人在认缴范围内已经承担完赔偿责任的,将不再对后续债权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日起,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由之前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之后成立的公司绝大部分注册资本均没有实缴到位。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了修正,规定注册资本需在五年内缴足,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给于了三年的施行过渡期,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迟应在2032年6月30日前实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迟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亦即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需提前缴纳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公司债务人,慢人一步的债权人将失去向已在认缴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股东、高管、实控人主张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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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债务人一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或其自己申请破产,其所有的债务将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无法实现个别清偿。

如果公司债务人因未能清偿其他债权人到期债权被申请破产或公司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该公司所有债务均不能个别进行清偿,所有债权均须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归入破产程序处理。而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也可予以追回。

笔者曾经的一个当事人,建筑公司拖欠其大额款项未予清偿,其相信建筑公司老板一再的付款口头保证,一直未向法院起诉。突然有一天,其接到破产管理人电话,告知该公司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通知其也申报债权。后经查,2019年之前向法院针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因该公司当时尚在经营,账户仍有资金往来,都通过法院执行得到清偿。而2019年之后的案件,判决后都未能执行,全部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处理。一旦债权通过破产方式申索,几乎不可能获得全部清偿,即使债务人尚有一定财产,每个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也是极为有限。

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不在两年内申请法院执行,债权人将可能丧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

诉讼案件通过法院裁判拿到法律文书后,并非万事大吉。债务人未按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债权人还需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文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其他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超过两年期限,法院虽然可以受理执行申请(也不排除会有法院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但被执行人若提出申请执行时间超期,债权人又不能提供申请时效存在中断、中止证据的,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将成一纸空文。

七、除以上几种因超过法定期限面临失权的风险外,债权人过于迟延主张债权,还存在因时间流逝、债权证据灭失;债务人停业;债务人死亡;债务人因个人或公司犯罪财产被公安查控等不可预测的变数等,从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社会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迁延时日,怠于主张债权,原因各有不同,有些系顾及脸面,双方或许原有交情,在别人遭遇困境时,不便乘人之危;有些是虑及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债权,产生诉讼成本,担心债权未能追回,反而增加经济损失,因而心存侥幸,寄望债务人财务状况出现好转或良心发现,能主动履行债务;当然,还有一部分是债权人知晓债务人已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对实现债权已不抱希望而束之高阁的。

根据法律实务经验观察,通常情况下,债权拖延越久,实现的可能性越低。暂且不考虑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变化,仅仅从人性的角度分析,部分债务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感于债权人索求债权的懈怠,债务人赖账的想法会越来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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