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王宇楠、王宇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悦名下存款350 万元及分割其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双方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宇楠、王宇君。

2. 被告:王宇奥。

3. 第三人:王君。王鹏与林悦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宇楠、王宇君及被告王宇奥系王鹏与林悦的子女,案外人王宇霖亦是二人的子女,第三人王君系被告王宇奥之子。

三、原告诉称

王宇楠、王宇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由二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林悦名下存款 350 万元。

2. 请求分割林悦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3.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王鹏与林悦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均系夫妻二人所生之子女。王鹏与林悦婚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号有一处房产,2018 年上述房产进行腾退,腾退后,林悦名下登记有一套定向安置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1996 年 6 月 18 日王鹏去世,2020 年 8 月 30 日林悦去世。经查,林悦名下有存款 350 万元,该款项以及上述定向安置房均未依法继承分割。原告认为原、被告均系王鹏和林悦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上述房产和存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辩称

被告王宇奥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林悦生前留有遗嘱,遗嘱中林悦将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及房屋都留给被告及被告之子王君。林悦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林悦生前已经转给了被告,这是林悦生前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亦与遗嘱的内容相吻合。诉争房屋的产权应遵照林悦的遗嘱遗愿继承。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君述称:第三人同被告王宇奥的答辩意见一致。

五、法院查明

1. 王鹏与林悦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宇楠、王宇君及被告王宇奥系王鹏与林悦的子女,案外人王宇霖亦是二人的子女,第三人王君系被告王宇奥之子。1997 年 1 月 29 日,王鹏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号西房二间的承租人系林悦。

2. 2018 年 11 月,腾退项目改造,×号院亦在征收改造范围内。2018 年 11 月 22 日,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林悦签订《腾退协议》。约定:本次腾退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被腾退人依据方案选择购买本奖励房源;腾退补偿款合计 5027749.40 元;落款处王宇奥替林悦签字。

3. 2019 年 1 月 9 日,三方签订《腾退补充协议》。约定:林悦选择购买朝阳区两套房屋,房屋总价 2164372 元;扣减购房款后最终结算金额为 870232.40 元;落款处王宇奥替林悦签字。随后,林悦与北京 H 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悦自愿选择购买一号房屋,房屋价款 2147474 元。

4. 2018 年 12 月 21 日,林悦签署《指定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主要内容为:被腾退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本人确认由赵某兰(王宇君与赵某坤之女)作为居住困难家庭申请人购买本项目的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且同意购房款从本人可用于购房的腾退补偿收益中抵扣。当日,赵某兰签署《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同意按照林悦的确定的奖励房源进行选房。2018 年 12 月 25 日,北京市某公证处为上述声明书出具公证书。赵某兰选择购买的房源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018 年 11 月 25 日,赵某坤向林悦汇款 2164380 元。2019 年 1 月 9 日,林悦的该账户转款 100 万元给王宇奥。2019 年 2 月 11 日,林悦的该账户转款 151 万元给王宇奥。2019 年 4 月 13 日,林悦的该账户通过 ATM 机转款 4 万元给王宇奥的配偶。2019 年 3 月 27 日,林悦收到结算的腾退补偿款 870232.40 元。2019 年 4 月 4 日,该款转给王宇奥。2019 年底,诉争房屋交付使用。2020 年 8 月 30 日,林悦去世。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5. 诉讼中,被告王宇奥提供林悦于 2010 年 4 月 7 日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订立的代书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东城区×号的承租权、居住权由我儿子王宇奥和孙子王君继承,若遇到此房拆迁,则此房的拆迁补偿款由王宇奥和王君继承,若此房可上市购买,则由王宇奥出资购买,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见证人是律师高某芬、胡某江,代书人为高某芬。据此,王宇奥表示林悦的遗产应由其与第三人王君继承。对此,二原告对王宇奥提供的遗嘱不予认可。王宇奥申请见证人是律师高某芬、胡某江出庭作证。二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遗嘱内容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该遗嘱应属无效。

6.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宇君表示放弃对林悦遗产的继承权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诉争房屋现已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王宇奥及第三人王君共同继承所有。

2. 驳回原告王宇君、王宇楠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告王宇君、王宇楠及被告王宇奥系被继承人林悦的子女,三人有权继承林悦的遗产(王君放弃继承)。诉讼中,王宇奥提交林悦的代书遗嘱,其表示依照该遗嘱林悦的遗产应由其与第三人王君继承。对此,二原告对王宇奥提供的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无效。

结合现有证据,确认该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其系林悦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指出,林悦在该遗嘱中对于×号房屋的承租权处分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其对×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由王宇奥、王君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对×号房屋被征收利益的处分。基于此,诉争房屋应由王宇奥及王君继承所有。林悦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存款的继承问题做出意思表示,故林悦的存款应由原、被告继承所有,但在林悦生前已经处分的存款,法院不予处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